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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5日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白文英 黄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到的公司货款挪作个人开销使用及购买福利彩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记者今天获悉,龙华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7岁的林某是海口立兴农业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2006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林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该公司海南东线片区即琼海、万宁、陵水、三亚、保亭、五指山地区的货物销售、送货和收取客户的货款的工作。截至案发,林某挪用公司货款共774577元。案发前,林某归还该公司74180元。2012年12月12日,林某家属代其归还该公司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