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超速、酒驾、随意并线等既是交通陋习,更是交通违法行为,看似不起眼,却极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12月1日,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了一批今年以来因超速、农村酒驾、随意并线等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致命“杀手”是超速
案例:甘肃省庆阳市宁县“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月31日21时,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冯涛驾驶冀T23171旅游大客车,乘载54人(其中7名儿童,核载47人),从廊坊市文安县驶往甘肃省宁县。2月1日21时,车辆行至甘肃省庆阳市宁五公路2公里加200米处转弯下坡路段时,驶出弯道外侧,撞击防护栏后坠入29米深的坡下林地,随后起火燃烧,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根据GPS监控记录,事发前该客车车速达到76公里每小时(限速30公里每小时)。冯涛在不熟悉路况、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空挡滑行、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车辆超员、坠崖后起火,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饮酒驾车酿惨剧
案例:辽宁省丹东市东港“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月20日19时,驾驶人赵奇驾驶辽FN2146轿车沿庙骆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公里加100米处时,超速驶入公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辽宁03X9333号农用车(核载730公斤,实载1030公斤)相撞,赵奇等5人死亡,农用车司机受伤。
经检验,赵奇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09毫克,其醉酒、超速行驶,会车时驶入对向车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意并线要不得
案例:长深高速浙江杭州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0月4日10时,驾驶人王欣驾驶浙AP608F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往江苏方向2363公里处,由第三行车道往第二行车道变更,影响在第二行车道内行驶的浙A2YX68轿车。浙A2YX68遂由第二行车道往第一行车道变更,与第一行车道上行驶的浙A189UM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浙A189UM碰撞中央活动护栏后进入对向车道,先后与浙AHK371小型普通客车、浙A0A376重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王欣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其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