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问:2004年,我给文昌市铺前镇的一家商店供货,货款11万元,对方没有支付,而是给我写了一张欠条,让我过几天后过去取款。几天后,我去要货款,发现人去楼空,直到现在还找不到人。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什么法律问题,我该怎么维权?
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李香明律师解答:叶先生的这种情况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叶先生已经向该商铺供货,商铺老板应当依法向叶先生支付相应货款,现在货款未付,叶先生可以向店铺老板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供货地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铺老板支付相应货款。
如果叶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或有买受人签收的发票等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对方所写的欠条。如果叶先生能够提供以上证据且买受人没有提出有力证据反驳的话,法院一般会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买受人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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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宋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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