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胡坤坤)公司的宝马车停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夜里家中被盗走汽车备用钥匙,窃贼竟在保安的眼皮底下将宝马车开出小区。
武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居住在海口某小区,公司为武先生配了一辆宝马车。2012年7月2日晚上11点半左右,武先生家遭窃,别墅车库中的宝马车也不见了。武先生在报警后向小区物业调取监控视频,可是对方却表示当时监视系统处于失灵状态。车辆被盗后,武先生不得不向公司赔偿30万元。武先生认为宝马车丢失,物业要承担全责,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赔偿。
秀英法院一审认为,小区物业与武先生夫妇未签订宝马车保管合同及收取车辆保管费用,物业公司没有保管宝马车的义务,所以驳回了武先生的诉请。
武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2014年11月8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管理条约》,对小区负有安全保卫义务,该安全保卫义务的范畴应包括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当制定和履行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应认定物业公司未妥善履行双方物业服务合同,未尽合同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应对武先生车辆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30%(9万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