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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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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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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海口市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公示

  为规范海口市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管理,海口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了《海口市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公布网址: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http://hkcg.haikou.gov.cn/,并征询广大市民意见。公示期为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1日。反馈意见请回复hkcgzhxtc@163.com邮箱或来电0898-68723658 

  海口市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的管理,提升城市容貌标准,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我市建成区域内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口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的审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活动设置物应按管辖范围向各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许可的范围设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户外活动包括临时的户外商业性、公益性宣传、我国传统节日的展销、大型展览会展等活动。

  临时户外商业性活动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商业宣传活动。

  临时户外公益性宣传活动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性事业宣传需要临时占用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

  我国传统节日展销活动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春节、元宵、中秋等节日前后举办的年桔花卉、年货、月饼等展销活动。

  临时大型展览会展活动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室内或室外的场所举办展览或会展活动。

  临时户外商业性、公益性宣传、我国传统节日的展销、大型展览会展等活动的主办方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公共广场、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集中悬挂条幅(横幅)、空飘,设置彩旗(路旗)、桌椅板凳、气模、拱门、舞台、展牌、太阳伞、帐篷、实物模型等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

  第五条 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交通、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

  第六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

  严禁在城市道路及两侧的公共设施、行道树上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悬挂物。

  第七条  禁止商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户外利用帐篷、太阳伞、桌椅板凳等设置物进行商品买卖促销活动。

  第八条 因开张、开业、乔迁、开盘、庆典、营造气氛等商业性及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在户外临时设置设置物的,设置时间不超过3天。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申请利用户外广场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时,申请单位要同时报布点图和效果图,并且同一广场不得同时进行3家(不含三家)以上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的设置。

  我国传统节日(春节、元宵节、中秋等)临时户外展销点、大型展销、会展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防碍消防安全时,需征求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的意见,设置物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宜超过20天,确需延长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延长后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且最多延长一次。

  第九条 禁止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审批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的申请,合理控制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的设置。

  临时户外活动点设置条幅原则上不超过20条,空飘不得超过6个,一个门口原则上只设置1个拱门。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确需进行临时户外活动设置设置物的,必须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以前到辖区政府服务中心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填报书面申请资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表格)、承诺书(承诺包卫生、不超出审批范围和内容设置、包管理等等)、平面布置和效果图、相关材料(场地租赁协议、有关部门的文件等)。

  第十一条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临时户外活动申请。对符合设置临时户外设置物条件的申请,应及时批准;对不符合设置临时户外设置物条件的申请,应不予批准并及时将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开张、庆典、营造气氛活动设置舞台组织演出,确需要组织演出,必须有合适的场地。使用音响设备时,音量不得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活动不得损坏市政基础设施,不得污染路面。活动期间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路面清洁。如在活动举办过程中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户外设置物,造成环境污染、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由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所在辖区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周一将上周批准的户外设置物清单报送给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支队不定时对审批及批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内容设置临时户外活动设置物的,由辖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责令整改、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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