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通过淘宝、天猫网站购物的市民,不知是否在注册前仔细阅读过《淘宝服务协议》?海口市民李涵因为购物引发争议诉至法院,就因为协议中的管辖范围先碰了个钉子,不过经过两次裁定,海口法院最终将这个钉子拔了出来。
网友:买到假货“天猫”和商家需负责
2014年10月14日,海口市民李涵向美兰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起诉“天猫”和佛山某公司。李涵称,2014年8月,他在某品牌天猫旗舰店里看中了一款真皮沙发,于是分别用两个账号下了两个单。可是收到货物时,他却发现沙发的皮质并非如商家描述的为真皮,于是他联系商家、“天猫”客服讨要说法,却被对方冻结了两个账号。李涵认为,商家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天猫”作为平台经营者、监管者却包庇不良商家,狼狈为奸,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李涵向法院诉请,两位被告按照《新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三”,赔偿25800元。
“天猫”:亲,打官司要去杭州法院哦
美兰法院刚受理了李涵起诉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便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天猫”认为,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杭州和佛山,合同履行地即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在佛山,都不在海口法院的管辖范围。另外,李涵在注册淘宝用户时,已点击同意《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所以李涵应该到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官司就在海口打
美兰法院查明,在《淘宝服务协议》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需根据您使用的服务归属的平台确定具体的争议对象,例如因您使用淘宝服务所产生的争议应由淘宝的经营者与您沟通并处理。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认定为无效条款。另外,商家和李涵约定的交货地点在美兰区某广场,即海口为合同履行地,美兰法院亦享有管辖权。2014年12月16日,美兰法院一审驳回“天猫”对管辖权的异议。
“天猫”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海口中院称,电子商务案件审判应在平衡交易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鼓励交易的便利和效率,不宜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由,过多地遏制或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利。
海口中院认为,“天猫”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李涵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协议管辖”条款也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因此认定为无效。而且,法律也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2015年4月8日,海口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中人物为化名)
市民注册网站
应阅读协议条款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丽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法定管辖外,也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作为经营监管平台,在本案发生后,淘宝网吸取教训,对原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版本以显眼的黑体字提示消费者审慎阅读,尽到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须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市民也应当在各网站注册时认真阅读其中的服务协议条款,特别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重点阅读,以防在今后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