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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海口地税二分局保封(2015)001号
广东省岭南工业(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海口地税局二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5年8月4日起对你(单位)的海口市机场西路岭南大厦第一层、第五层楼予以查封。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