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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日讯(通讯员罗凤灵记者谈星余)乐东男子卢某民与酒友一起喝酒,误认为酒友说其女友坏话而与对方发生争执,将酒友殴打致头部重伤。对此,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决卢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5万余元。
2014年7月29日21时许,卢某民与黄某龙等人一起喝酒,至22时许散去。22时30分许,卢某民认为黄某龙在喝酒的过程中说
了他女友张某妹的坏话,于是带着女友找黄某龙对质,双方发生争执,卢某民抓起地上的酒瓶朝黄某龙的头部打去,导致黄某龙重伤后便逃离。两天后,卢某民主动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黄某龙各项损失共5000元。
乐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卢某民不服,认为黄某龙恶语伤人在先,存在过错,对其量刑过高,向海南二中院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