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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
关于《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公安+城管”执法模式要做好“加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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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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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5年12月18日在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作说明。

    一、起草背景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7月起全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应该制定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为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建立我市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市爱卫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经过和有关依据

    为确保《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市爱卫办聘请律师承担《办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15年9月11日、10月21日两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钟万荣副主任带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专门调研立法工作。同时,为了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市爱卫办会同市法制局等单位于2015年10月15日赴山东省东营市进行省外调研。11月28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巴特尔召开会议听取立法起草情况。11月10日、11月24日,市爱卫办根据巴特尔副市长的要求两次组织省级创卫专家召开座谈会,就海口市目前爱国卫生工作中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情况征求专家意见。12月2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巴特尔再次召开会议研究《办法》的立法工作。12月3日,温海鸿副秘书长根据巴特尔副市长的指示再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征求意见。市爱卫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结合座谈会专家和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做了认真修改,形成送审稿送市法制局审查后,于2015年12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由市法制局法核后形成本《办法(草案)》。

    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参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主要有: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三)《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四)《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本);

    (五)《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5-2017年)》等。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市爱卫办将《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市90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其中市人大法工委提出两条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

    2015年12月2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巴特尔同志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研究,会上美兰区、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提出的意见已全部采纳。

    2015年12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温海鸿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及有关创卫专家召开办公会,对《办法》进行研究,其中四个区爱卫办提出的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市双创指挥部督查考核组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共三十七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十三条。第二章为管理规范,共十二条。第三章为监督考核,共四条。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六条。第五章为附则,共两条。

    (二)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设置问题

    《办法》对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及其职权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由市爱卫会作为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和检查指导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爱卫工作办公室或卫生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员会均要求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因此,在本市范围内形成系统的爱国卫生机构体系设置,并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

    (三)关于爱国卫生管理规范问题

    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多、涉及行业及群众面广,针对我市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如健康教育指导机构缺失、群众控烟意识差、垃圾暴露明显、卫生公共设施缺乏、重点场所管理混乱无序等。《办法》对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单位卫生达标制度的确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设置、控烟环境建设、城市垃圾管理、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农村环境治理、重点场所环境治理、单位和居民区及个人卫生管理等。拟通过这些规定,明确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日后的爱国卫生工作明确方向和标准。

    (四)关于爱国卫生工作奖惩问题

    《办法》建立爱国卫生工作奖励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到爱国卫生工作中。同时,《办法》也建立了爱国卫生处罚机制,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同时由市、区爱卫会对各成员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此形成对各主体的制约,确保爱国卫生工作有效落实。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爱国卫生管理规范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基于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迫切需要,《办法》对管理规范的设置标准主要是依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而确定,以此标准作为《办法》相关管理规范设置的依据,既符合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同时也为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的实现提供切实的标准规范。

    (二)关于建立健康教育机构的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办法》规定市、区应当设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主要履行健康教育方面的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和评价等职能,以此建立起本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使健康教育工作朝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三)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办法》规定,违反《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该规定的依据是《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方案》(海办发〔2015〕16号),该方案关于“扩大综合执法范围”的有关规定将病媒防制和无烟场所禁烟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同时,在我市今年的法规调研项目《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中也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爱卫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为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规定及与《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相衔接,《办法》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实行病媒防制和无烟场所禁烟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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