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4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蒋珊珊)王某以渔船改网为由向林某借款2.5万元,而后几年久拖不还,林某无奈诉至海口海事法院,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5.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绝履行义务。4月29日,海口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15天。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林某长期从事渔网销售业务,2010年1月13日,被执行人王某以渔船改网为由,向林某以渔网抵现金方式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和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自林某将等价的渔网交给王某使用后,王某多次借口所经营的渔船盈利不大,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2014年初,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延展至2014年底。但至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王某仅偿还6000元,随后王某仍以渔船出海不利,不愿偿还本金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林某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9600元,以及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态度蛮横拒绝接收。
因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较严重。海口海事法院依照规定,于4月29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拘留15日,并于当晚在三亚湾海域对被执行人王某实施了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