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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关于《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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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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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2016年6月29日在海口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海口质监局局长 高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作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确保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的迫切需要。据统计,我市现有电梯大约1.6万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保有量还在逐年增加。同时,我市无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电梯较多,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电梯损坏较严重,相关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意识不强,电梯困人、电梯坠落等故障频发,人民群众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安全保障的呼声很高。

    (二)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突出问题的需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实践中存在着各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完善、事故责任难划分、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电梯维护保养的运作模式、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支付等内容,理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各个环节的权责关系。

    (三)贯彻落实、细化上位法的需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针对的是特种设备,涉及面较广,对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加突出对电梯安全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补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有必要出台《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四)《物业管理条例》

    (五)《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实用性,2013年,海口质监局着手起草了《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名称变更为《海口市电梯管理条例》,根据市人大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15年1月更名为《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起草过程。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为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后,海口质监局即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并委托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宁新海教授等法律专家进行立法指导。

    2015年5月,海口质监局立法工作小组会同市人大、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研小组前往南京、徐州、广州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借鉴上述城市在电梯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海口质监局在起草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4月21日,会同市人大、市法制局召开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保险公司、电梯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公司、媒体代表、群众代表、市各职能部门的代表参加的两次立法调研会;于2015年6月1日、6月23日,两次征求了省质监局意见;于2015年7月9日,征求了四个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意见。经过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规定(送审稿)》,并于7月报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转市法制局审查后,市法制局经依法审查并于8月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与海口质监局多次沟通、修改后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9月向四个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

    2015年11月10日,《规定(草案)》经鞠磊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5月16日,提交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形成了《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及各方法律责任,以规范和约束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的行为,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电梯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质监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监管中负有统筹、协调的领导职责。为了充分发挥电梯行业组织的作用,第五条规定了电梯行业协会负责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二)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具有电梯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负责。《规定》第八条对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了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如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等。

    (三)住宅小区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申请列支。如需要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报告住建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可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如业主对费用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相关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政府组织各方进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四)电梯使用安全的制度。一是《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二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制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三是《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做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从质监部门依法设立的电梯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的专家组,对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作出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决定;四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

    (五)质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监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质监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电梯、“三无”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监部门可以通过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并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

    (六)法律责任问题。《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质监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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