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3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看房时开发商承诺作出“买一层送一层”、帮忙修建人行楼梯的承诺,可是收房后却发现事与愿违,自己的购房价格也比其他人贵了不少,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挽回了部分损失。
海口市民姚先生在海口市金贸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八十余平方米的顶层住宅,看房的时候开发商郑重承诺“买一层送一层”,“私家独享顶层露台”,还出钱修人行楼梯,连通顶层到露台。2007年3月,姚先生痛痛快快地签下了购房合同。
2008年1月,姚先生收房了,开发商却并未依约给姚先生修顶层到露台的人行楼梯。姚先生当时并未在意,装修时顺带把人行楼梯也修好了。2013年年底,姚先生开始筹备露天平台加建阳光房,找好工人并支付了前期材料款23600元。没想到在2014年3月,姚先生收到海口市城管执法局一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姚先生立即停止违法搭建建筑物。
姚先生私下跟小区里的其他业主们了解了小区的房价,自制了一份该小区《房产价格调查表》,经比对,发现自家房子的购买价比当时同层其他住宅整整贵了六万七千多元的差价。于是,姚先生将该小区开发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索要购房差价款及修建人行楼梯、阳光房的费用赔偿。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见小区开发商和姚先生合同约定的露天平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依法判决小区开发商向原告姚先生支付购房差价款67177.25元,赔偿阳光房装修材料款11800元(双方各担半责)。
小区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