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拉人头”、收“入门费”,即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取得入会发展下线的资格,并直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拉人头”式传销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贾某萍搞的所谓“资本运作”项目,实际是一项以投资为名的传销活动。该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和发展下线,并以投资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扩大上线的回报数额,从而形成“金字塔”销售体系,其行为本质与“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相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贾某萍以组织领导者身份出现在传销组织及的各种会议及活动中,以授课的形式介绍、宣传传销,鼓动继续发展下线,成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贾某萍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共涉及69人,层级超过三级,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该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