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8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胡坤坤)男子在饭店就餐跟店员发生口角,竟指使他人在饭店放火。海口市中院二审判决,罗某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015年8月3日,陈某平(在逃)、张某忠(在逃)等人到饭店用餐,因结账问题与该店员工发生口角,后陈某平、张某忠等人结账离开饭店。当晚陈某平指使罗某标携带瓶装汽油来到该饭店门前,将汽油泼撒在该饭店的卷闸门前,罗某标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在饭店前放火,群众发现后将火扑灭。该场火造成饭店门口的瓷砖被烧黑、遮阳布及店前的两张椅子被烧坏。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罗某标曾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宣判后,罗某标不服,向海口市中院提出上诉。海口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