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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寻42年如今终可为亲人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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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刀讨工程款 捅伤人进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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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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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刀讨工程款 捅伤人进监牢
装饰公司 欠我2千多元工程款!! 蒋才春 画

    为2000多元钱的工程尾款,把人捅伤获刑值得吗?无疑,不值得。如果本案中的黄某辉不意气用事,考虑清楚捅人的后果,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了。

    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还原事件经过,为如何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纠纷问题敲响了警钟。面对纠纷,采取暴力抗争不可取,拿起法律武器更明智。

    □本报记者余加亮 周琪 

    特约记者吴淑骁 通讯员杨翘名

    讨要工程款引发悲剧

    2016年8月10日,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口秀英黄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人张某高13385元。

    2015 年 11月,被告人黄某辉携带一把不锈钢刀来到秀英区永万路某印象小区B2栋一楼大厅处找被害人张某高讨要工程款,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某辉持不锈钢刀将张某高捅伤。案发后,黄某辉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随后公安民警到场对其实施抓捕,黄某辉无拒捕行为。黄某辉事后辩称,这把不锈钢刀是他在路上捡的,不是蓄意要杀伤张某高。经鉴定,张某高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张某高被伤害后于2015年11月12日至11月17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120急救费350元、挂号费7.9元、门诊费734.49元、住院治疗费6989.61元。2015年11月21日支付门诊费99元,2015年11月26日支付门诊费90元。出院时医生医嘱:全休半月。张某高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法院核算张某高应得民事赔偿包括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3385元。

    口袋里手机挡了一刀

    据被害人张某高供述,案发当天他在永万路某印象小区一期工地B2栋一楼楼梯口处,泥工包工头黄某辉走到他面前讨要工钱,因为言语不合便吵了起来。随后,黄某辉就掏出了一把刀拿在手里挥舞,张某高因为害怕就在地上捡了一块地板条去挡刀。后来黄某辉的情绪比较激动,一刀扎在了张某高左腿上,张某高便用地板条打到了黄某辉的头上。他接着又拿刀朝张某高左腿前面连捅两下,其中一下被张某高口袋中的手机挡住。

    这时有人看到张某高被捅了,急忙跑出去喊人和报警。张某高从楼梯口处用手捂住大腿走出来坐在路边。黄某辉也从里面走出来,将手中的刀放在了大门口左侧的花池里,人坐在楼梯口,巡警到场后将黄某辉控制。据悉,张某高系海南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对工程的验收起监督作用,但黄某辉在干工的过程中因工程质量不过关,所以部分工资尾款被扣掉了,黄某辉一直对张某高不满,认为张某高在为难他,一周前黄某辉还曾发短信和打电话威胁张某高,说想要他死。

    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

    2016年5月13日,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向秀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0日,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辉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辉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人张某高13385元。

    检察官说法

    暴力抗争不可取 用法律武器维权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不仅想向大家阐述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还希望能警示大家理智对待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矛盾。首先暴力抗争是不可取的,其次面对纠纷,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劳动纠纷引发的犯罪并不少见,检察官提示,要加大劳动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广大民群众要提高自我法律意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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