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5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孙大伟 薛逢侠)广东男子邓某龙伙同他人贩卖并指挥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1750.5克、甲基苯丙胺3999.6克,数量大。24日,海南二中院在昌江法院对邓某龙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结束后邓某龙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海南二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9月间,邓某龙与杨某玲(已判刑)合伙在海口贩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邓某龙负责联系广东徐闻县毒贩“钱哥”购买海洛因,由杨某玲的妹妹杨某欣(已判刑)运输回海口交给扬某玲贩卖。此外,通过邓某龙介绍,杨某玲还认识了广东徐闻县的毒贩“红哥”,并自行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红哥”通过货运方式将甲基苯丙胺邮寄到海口,杨某欣接收后交给杨某玲贩卖。
2014年9月13日,邓某龙联系“钱哥”购买海洛因4块。当日23时许,杨某欣携带海洛因返回海口,在海口博雅横路租住房内将海洛因交给杨某玲。当晚,杨某玲向“红哥”购买的4条甲基苯丙胺亦通过货运方式邮寄到海口,邓某龙驾车载杨某玲、杨某欣,由杨某欣接取到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回到扬某玲租住房。杨某玲将4条甲基苯丙胺和3块海洛因放在一纸袋里,后打电话给其子蔡某辉(已判刑)将纸袋运回琼山区红旗镇的家中存放。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欣和蔡某辉先后被民警抓获,共缴获海洛因1401.4克,甲基苯丙胺3999.6克。
2014年9月13日12时许,杨某玲在海口三江镇仙鹤村附近,将邓某龙与其购入的一块海洛因贩卖给冯某石(已判刑)。民警从冯某石处查获海洛因349.1克。
海南二中院一审认为,邓某龙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邓某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邓某龙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