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核载19人的幼儿园校车竟然硬塞进39个小朋友和2名工作人员,如此严重超载的校车被陵水公安交警部门“逮”个正着。近日,陵水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校车司机符某某和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是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后,我省首例校车严重超员获刑案。
□本报记者 赵莎 文/图
事件回放 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
2016年9月7日15时许,陵水XX幼儿园老板刘某某安排校车司机符某某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送幼儿园的小朋友回家,车辆行驶至陵水三才镇散山村路口时,被正在进行路查路检的陵水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查验,该辆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载41人(39名学生,1名幼儿看管员和1名司机),超员率超过了100%。
陵水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校车司机符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幼儿园的老板刘某某对司机符某某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符某某、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不仅仅只追究司机刑责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闻发言人周平虎介绍,该案是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后,我省首例校车严重超员获刑案。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刑法范围。除了校车,从事运输的旅客车辆如果出现严重超载的行为,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严重超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入刑之前,校车严重超载只是单纯的行政处罚,入刑后,将面临刑事处罚。”周平虎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条款中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
海南交警部门提醒,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学校购买符合国标的校车后需要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待教育部门审批合格后,交警部门还要再对校车是否符合各项标准进行检验。同时,校车在上路后还必须按照交警部门规划的安全行车路线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