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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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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湾长制” 问责考核体系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罗津)今天,记者从海口市“湾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为确保“湾长制”工作更好更快推进,我市将建“湾长制”问责考核体系。

    据了解,考核将由市级湾长负总责,考核内容为:考核“湾长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任务是否清晰;考核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有关政策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目标实现情况;考核“湾长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关规划文件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制度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考核突出问题处理情况,包括海洋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情况,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退化、水产养殖污染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同时,我市将制定《海口市“湾长制”试点工作督查考核细则》,明确考核指标与打分权重,实施分级考核,下级湾长的考核由上级湾长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现场调研、座谈、查看规章制度、核实资料台帐等方式考核。可由上级监测机构或第三方开展定期监测,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施行第三方监测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贯彻落实总湾长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湾长制”工作目标不能实现,或发生严重影响海湾资源环境责任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湾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视情形采取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或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其进行提拔任用时应当严格执行《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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