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玲:
我局于2016年9月30日就海口市面前坡东村12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宿舍701房(现场编号D50-1-701)与你签订了《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档案编号为 M473 )和《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协议》(档案编号为M473 、签订协议顺序号为 1007)。但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11797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上述协议存在重大瑕疵,现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部办理解除上述协议的手续,逾期视为上述协议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