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7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罗凤灵 平英梅)75名业主在东方市某小区购买了78套商品房。开发商交房后,未按合同约定,逾期2年7个多月才办理房产证。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共赔付业主50多万元违约金。
2013年1月,姚某等75名购房人陆续购买了东方某工程公司开发建设的78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需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4月12日开始,购房人收房后陆续入住,直到2016年11月22日,开发商才提交办证申请。购房人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东方某工程公司不服,上诉称建设该楼时,住建部门以该楼危害通用机场飞行安全为由要求停建,导致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滞后;因市政排污管网未建好,致其排污管道未接通,导致环保备案验收滞后。其主张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办证逾期,应免责。
海南二中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构成违约。其上诉理由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存在,均系可预见的风险,故其在签订合同时对工期及竣工验收应有合理的预见。其明知存在上述情况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且上诉意见与其行为自相矛盾,违背诚信,法院对该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除对其中6件因购房人同意延长办证期限或免除东方某工程公司责任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外,其余72件均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