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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5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林小映)张某驾驶的货车碰撞到梁某驾驶的电动车,致使梁某死亡。张某赔偿梁某亲属经济损失61.47万元。近日,秀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去年8月8日上午,张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海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海口市气象局路段时,适逢梁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南海大道右侧车道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货车从右侧车道超越中间车道前方车辆时,货车右前端踏板部位碰撞到梁某的电动车,电动车倒地又被货车前悬挂部位推挤,导致梁某死亡和电动车损毁。张某当场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梁某符合交通肇事致左大腿大范围撕裂挫烂损伤引起的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且事后赔偿梁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