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0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马润娇 张余武)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原民建海南省委主委、海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施耀忠贪污、受贿案。施耀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1005万元及收受贿赂246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期间,施耀忠利用其担任省公路勘察设计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勘察设计项目分包、建设工程发包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崔某、于某、钟某、张某的贿赂款共计246万元。
施耀忠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使用公款用于维修私家车及私人住房、购买家用空调和支付其他个人开支,并以公务项目报销平账,将公款4.1005万元据为己用。2013年,施耀忠先后两次授意司机王某将妻子林某名下的一辆丰田威驰小轿车拿到定点维修厂维修,花费共计1.2165万元,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与定点修理厂结算。2015年省纪委调查后,施耀忠将1.2165万元退还到其单位基本账户。2013年6月,施耀忠交待单位水电工陈某维修其位于大同路私人住房的水龙头。陈某以房子陈旧为由建议施耀忠妻子林某将室内墙壁刷新,林某委托陈某联系工人维修房屋,陈某垫付0.3万元给装修工人。陈某将该0.3万元费用在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报销。2015年省纪委调查后,施耀忠将0.3万元退还到其单位基本账户。
2014年,施耀忠交待下属从单位财务支取费用,并在北京某购物中心购买了数万元的购物卡。为帮助其妹妹成功申报国家级课题项目,施耀忠在北京某茶楼宴请有关评审专家时,将2万元购物卡送给评审专家。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施耀忠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对其受贿246万元的事实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受贿犯罪在公诉前积极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贪污犯罪在审判阶段事实上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