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期间,长沙市小芳(化名)在公司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月5日《长沙晚报》)
人社局认为小芳不是在行使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小芳是在公司值班时遭遇暴力性侵,虽未得逞,但在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小芳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工伤,但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在于经过司法鉴定,小芳的病症与当晚发生的性侵未遂事件存在因果关系。而小芳是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受到性侵,而上厕所是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工作密不可分。小芳是在值班时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暴力性侵,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所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院撤销市人社局决定,这是对人社局错误认定的必要纠偏,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护,此案也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