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3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明确,驻村工作队一村一队,主要派驻到“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全覆盖。
《管理办法》要求,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以实现全省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为目标,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坚持市县统筹、全面覆盖,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确保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驻村工作队由省和市县党委组织部负责、定点扶贫牵头单位协助派出,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含第一书记),其中省派定点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员不少于1人,在深度贫困村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不少于2人。驻村工作队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队员主要从省和市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驻村帮扶。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为处科级干部或者处科级后备干部。
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驻村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驻村工作队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贫困户转变思想观念,引导贫困村开展“文明大行动”,推动移风易俗,普及推广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等。
《管理办法》要求,驻村工作队设立驻村工作记录本,每日如实记录驻村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和民情日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