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通常会印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话语。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有异议,店家也可以搬出双方当初约定来搪塞。殊不知,这样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属“霸王条款”。11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今年以来南宁已经查处30起使用“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话语的违法合同。
(11月13日《南宁晚报》)
“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样的表述是十分常见的。正是因为十分常见,大家也就习以为常了,总是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于是,我们会在商家的合同里,商家的广告里,商家的宣传里,看到诸如“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
而实际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是“霸王条款”的性质,其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习以为常,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商家往往会抱着“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大腿不放,消费者有什么质疑,他们就会说,我们已经有言在先了,这个解释权是归我们所有的。而如果消费者因此到有关部门投诉,往往也会因为商家已经事先声明“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而没有执法较真,要么是劝说双方私下解决,要么就是调解调解。一些消费者更会因为有了“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事先声明,而自认理亏,不再较真追究责任。
对“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纵容,就是对不良经营行为的放纵,最终只能导致不良经营行为更加严重,从而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日常工作中,南宁市工商部门发现此类混淆视听的“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十分常见,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他们专门开展了整治活动,向“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亮起利剑。应该说,这种执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我们不能让“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侵犯消费者的正常权益。
“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主要问题存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商家在制作广告的时候,在开展促销的时候,会故意玩文字游戏,把广告词写得模棱两可,你既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于是会误导消费者。而出现纠纷之后,就能摆脱责任;其二,有的商家故意借助“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个载体,欺骗消费者,在发生纠纷之后,让消费者只能“打落门牙往肚子里咽”,消费者往往只能有苦难言。
商家的广告也罢,商家的促销也罢,既热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那就应该严格按照“字面意思”兑现,这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以说,我们的执法部门必须正视“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样的混淆视听现象,既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应该实现绝不宽容,一方面是严厉叫停使用“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无论是不是声明“解释权归店家所有”,都应该完全按照“无效约定”处置。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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