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7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程玲玲 马润娇)为牟取利益,张某雄等9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或者在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涉案金额高达270余万元。近日,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从2016年5月开始,张某雄从广东汕头购进“硬芙蓉王”“硬中华”“软中华”等假冒伪劣卷烟,销往海南。张某雄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卢某、王某龙、王某飞、王某平进行联系,通过快递方式发货。
卢某从张某雄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与杨某发一起销售给苏某芹等人。苏某芹则将购进的假冒伪劣卷烟在万宁市东兴农场、北坡镇、北大镇进行销售。王某龙在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与王某深一起在屯昌销售。王某飞、王某平将从张某雄处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在澄迈、五指山、昌江、儋州等地销售。王某孔从王某飞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放在五指山的一家小商店销售。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在9人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总计27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雄、苏某芹、王某孔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杨某发、王某龙等6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