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0日讯(记者赵莎)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将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20日,海南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适用该《办法》。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适用该《办法》。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任何一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收集、固定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记录,自动累计计算通行天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通行天数。
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信息发生变化或发现备案内容有误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正,并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登录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监管系统平台提交留存有效信息。
《办法》实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性质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记录证明。
《办法》规定,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按照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处理。
外地号牌小客车违反限制通行禁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提交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撤销过渡期通行备案。
《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9日前反馈海南省公安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邮编:570000;电子邮件:jj2019x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