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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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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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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新建小区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记者7月30日从海南省发改委获悉,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实施,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年)》等文件精神,我省即日起印发并正式施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

    《管理办法》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类、规划管理、建设原则和标准、建设运营补贴、准入退出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建小区要按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充电设施。

    省发改委指出,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由省发改委负责编制,市县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由市县政府负责编制。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各市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要符合全省的统一规划。

    □本报记者 张熙宇

    各类用途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分为3类

    一、各类新建建筑

    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

    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二、住宅小区

    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结合小区抄表到户改造进度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三、社会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特别指出,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分4类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充电基础设施包括4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

    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补贴标准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省级平台的投资和运营也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省级平台运营维护费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贴,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此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要给予土地政策、用电价格等方面的支持。

    建设补贴方面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方面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准入退出标准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即省级平台将运营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需满足三大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有关标准;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等不规范情形,将取消其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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