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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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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
物业不得加收用电公摊及损耗费用

    本报7月30日讯(记者张熙宇)记者从海南省发改委获悉,我省今天发布《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及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单》,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今年4月1日起,为减轻我省用户用电负担,部分商住混合物业小区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合用变压器的商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7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下调2.42分/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下调2.33分/千瓦时。

    省发改委要求,在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价中加收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公摊及损耗等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费及损耗电费主要包括电梯运行、公共照明等用电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鼓励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由所有用户进行分摊。目前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629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共用电费及损耗电费由所有用户进行分摊的,应单列计收并定期向用户公示,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且同一周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对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收电费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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