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22日介绍,公民个人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一旦丢失,尽快办理挂失,同时要不出租、不出借、不转让,不使用伪造身份证。 (据中新网)
所谓的冒用身份证,其实是冒用身份,获得他人的正当权利与便利,进而规避与权利与对应的责任与风险,所谓的“证”不过是提供了一个身份的荐证罢了。防范社会生活与公共管理中公民身份被冒用,一个核心环节是如何保证“人证合一”,即对生物个体与社会身份的同一认定。
因此,防范身份证冒用须跳出“管证”的窠臼,从冒用公民身份、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建立起更科学、更合理、更严密的保护制度。
首先,从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涉及身份应用场景,设定相关机构对身份认定的责任与义务,不能简单“唯证”,确保人证合一以及行使权利的真实性,如贷款、工商登记,身份真实、意愿真实,没有尽到认定责任与审查义务的,便对事实上“冒用身份”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倒逼相关机构完善工作流程,保护公民权利。
其次,要从法治上编织冒用身份的牢笼,跳出“身份证”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的窠臼,如刑法上买卖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都只是违法形式入罪,而非公民权利侵害入罪,应进一步优化设计,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同时降低入罪入刑的门槛,真正形成威慑。
此外,应依托身份证管理,设计更科学、更权威的身份认定的比对信息服务。公安部于2016年10月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要真正完善功能,如报失的身份证信息要纳入系统,也要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身份认定比对信息也要跳出“证”的范畴,如加入个体的指纹、签名等信息,提高防伪的识别功能,帮助公民身份应用在比较重要的场景中便利比对防范。
□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