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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资规〔2019〕14008号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海府罚字〔2019〕4号)决定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我局依职权通告注销海口市国用(2002)第003100号、海口市国用(2002)第003101号土地证。海口市国用(2002)第003100号、海口市国用(2002)第003101号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特此通告。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