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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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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事例:

    在琼山区蓝天路,执法队员在巡查整治过程中发现,有几名男子在道路两边不停地散发小广告,有些小广告还散落在路面上,随风飘扬,影响市容市貌。执法队员当场劝离几名男子,并要求他们把散落在地上的广告单清理干净。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散发行为,及时清理被丢弃的广告和宣传品,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事例:

    执法队员在美兰区白龙街道巡查时发现,有几名男子在路边墙面上涂鸦、画画,地上还放着画笔和颜料。执法队员立即制止几名男子,并要求他们恢复墙面干净,同时对其进行罚款。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罚款数额的五倍予以罚款。

    ●事例:

    一位市民拨打12345热线反映,在琼山区国兴街道八一社区有人建房子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路边,给行人过路造成不便。工作人员将问题反馈给属地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该房主清理建筑垃圾,恢复人行道畅通。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留存的物料,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黄夏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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