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记者林毓美)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鼓励公众参与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问题,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标准细分为8个档次,给予500元至50000元的举报奖励。
据悉,《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单独列出10类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违法行为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且造成较大影响;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
除单独列明的10类违法行为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给予1000元举报奖励。
《办法》明确,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将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并细分为8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