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版:时 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01版
要 闻

02版
聚焦2022全国两会

03版
聚焦2022全国两会
 
标题导航
用高质量项目建设回应群众新期待
轻微违法“豁免” 打造柔性监管闭环
增强给民企技工申报职称主动性
新研究
“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为小商家吃下定心丸
“文明行为促进”让美好与日常生活相伴而行
资讯广场
 

返回海口

返回新数字报

2022年3月9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轻微违法“豁免” 打造柔性监管闭环

    北京市在探索市场监管领域柔性监管新方式上将又有新举措,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月8日《北京青年报》)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监管的一部分,往往构成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某一环节。《行政强制法》给行政强制措施下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针对市场主体的常见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种类,尽管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可逆性等特征,但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而言,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市场形象、商业信誉、实质权益、经营节奏等造成的阶段性影响,甚至不亚于行政处罚。

    近年来,各地也普遍推出了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罚清单,旨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明确79种违法行为免罚情形的基础上,准备把行政监管的容错范围或“豁免”范围进一步拓展到行政强制环节,能够充分释放监管的善意,减轻或免除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强制责任,从而实现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的全链条容错。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法有据,也全面对接了《行政处罚法》的轻微违法不罚制度。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情形的前提下,监管部门既不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也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就形成了柔性监管或人性化监管的闭环,全面落实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法定监管“减免”措施。这种监管理念体现了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完全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也从执法端挖掘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潜力。

    当然,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起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对于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既拉出了具体的“豁免”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又设定了“豁免”行政强制措施的三项基本条件,而且监管部门还会评估以非强制手段是否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如此,就把“豁免”裁量权装进了制度的笼子里,能保障“豁免”行政强制措施的精准性、规范性、合理性、公平性,避免随意豁免、无序豁免等乱象,收获积极的监管效果。

    轻微违法“豁免”行政强制措施与免罚措施或轻罚措施相辅相成,以退为进,以不封不扣或不罚等柔性手段实现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教育纠正,可以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温度,强化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的效能,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北京市在市场监管领域针对轻微违法“豁免”行政强制的效果令人期待,这一做法对其他地方、其他监管部门也有示范引领意义。

    □李英锋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CopyRight2002-2004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hkwb
琼ICP备05001198号
   01版:要 闻
   02版:聚焦2022全国两会
   03版:聚焦2022全国两会
   04版: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05版:要 闻
   06版:自贸港
   07版:民 生
   08版: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
   09版:时 评
   10版:国内/国际
   11版:副 刊
   12版:双奥之光
用高质量项目建设回应群众新期待
轻微违法“豁免” 打造柔性监管闭环
增强给民企技工申报职称主动性
新研究
“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为小商家吃下定心丸
“文明行为促进”让美好与日常生活相伴而行
资讯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