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说,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理“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3月8日《中国新闻网》)
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样的一锤定音很及时,很有必要,直接为广大做小本生意的小商家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可以安心继续使用现在的店名,可以安心正常经营,不必担心再遭到一些商标权利人的“撒网式诉讼”。
近年来,“碰瓷式维权”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餐饮等行业比较突出。不管被起诉的小商家们最终有没有打赢官司,保住店名,也不论提起诉讼的商标权利人最后是不是选择了撤销诉讼,这种“碰瓷式维权”在客观上耗费了小商家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经营。更不要说,有的小商家被迫选择改名或关门,严重耽误了小商家做生意。
从法律角度说,一些商标权利人为了敛财,选择四处“维权”,进行撒网式的“碰瓷式维权”,“碰到一个赚一个”,明显逾越了行使权利的边界,实质上是一种恶意诉讼、滥诉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指出,普通商标权利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集体商标权利人无权向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诚信诉讼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一些商标权利人开展“四处撒网”的碰瓷式恶意维权、恶意诉讼必须坚决遏制。终结“四处撒网”的“碰瓷式维权”,除了明确不受保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织密商标维权制度笼子,让恶意诉讼、恶意维权的商标权利人“偷鸡不成蚀把米”,为“碰瓷式维权”付出沉重代价,提高“碰瓷式维权”的违法成本。
一方面,“碰瓷式维权”的商标权利人要赔偿被告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人民法院要引导被告维权。另一方面,对“碰瓷式维权”的商标权利人,法院应当按照滥诉行为处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