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0日讯(记者姜飞 通讯员胡坤坤)今天,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王垂政为勒索财物冒充公安人员绑架他人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7日,同案犯季学峰与在海口市长信海景花园小区当保安的同案犯刘吉龙(均已判刑)在一起吃饭时,商谋绑架他人勒索赎金,半个月后,被告人王垂政及季学峰又与刘吉龙继续商谋绑架之事。
经刘吉龙物色,确定将居住在长信海景花园的被害人李某某作为绑架对象。由于人手不够,王垂政又纠集了同案犯王录高(已判刑)参与,并一起到长信海景花园附近踩点。同年6月6日和7日,季学峰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到海口市滨海大道观海台附近伺机绑架李某某,但因李某某于6月6日没有出现,以及6月7日晨练人多,未能实施绑架。
2002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垂政再次伙同季学峰、王录高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假枪、手铐等作案工具,由王垂政驾驶一辆农夫车到滨海大道观海台附近等候李某某。约6时40分许,当李某某骑自行车经过该路段上学时,王垂政便开车将李某某堵住,由季学峰拿着手铐,王录高持假枪下车,冒充公安人员将李某某绑架上车,后季学峰用手铐将李某某铐住,王录高用毛巾蒙住李某某眼睛,由王垂政驾车开往澄迈县文儒乡。途中,季学峰打电话向李某某的母亲刘某勒索300万元赎金,并威胁不许报警。同时,电话通知刘吉龙称已绑架成功,让刘吉龙观察李家情况。王垂政等人把李某某押到澄迈文儒乡同案犯李叶涛(已判刑)的木屋关押起来,由李叶涛和王录高一起看守李某某。
同年6月12日,当得知李某某家人报案后,王垂政与季学峰潜逃,王录高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李叶涛将李某某带到澄迈县金江镇让李某某报警后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垂政伙同同案犯季学峰、刘吉龙、王录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决被告人王垂政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垂政表示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