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6日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林明智 李应贵)记者今天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东方市发改局原副局长何明高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何明高38岁,大学文化,澄迈县人,原任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任职)、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正科级)。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间,何明高在担任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11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何明高的亲属退赃30.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明高利用其负责东方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要请托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何明高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明高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