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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药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01254162)
你(单位)位于海口市金盘开发区一洲综合楼项目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S0194号)及地上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92-0292号)除去一、二层乙单元部分(建设筑面积990平方米),2011年1月10日,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评估价7,026,216.2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海南省医药房地产开发公司之相应债务,发生了房产转让行为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美地税限改〔2014〕62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