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卫生三包”是指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
(一)包卫生:
1、负责单位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管理。
2、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3、责任单位应做到门前无垃圾污垢、无污水痕迹、无蚊蝇滋生,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4、门前无烟头、果皮、纸屑及其它废弃物。
(二)包容貌
1、责任单位对门前乱摆卖、乱堆放、乱张贴、乱悬挂、乱涂与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2、责任单位(沿街店铺除外)应建造密封式垃圾收集设施。
(三)包监督
责任单位应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履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九条:责任单位违反“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未按规定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的,由所在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