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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土资秀英字〔2015〕718号
根据我局《关于办理海口市集有2004第027341号和海口市集有2004第019818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注销或变更登记的通知》(海土资秀英字[2015]678号),要求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新民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海口市集有2004第027341号和海口市集有2004第019818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到我局秀英分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但该经济合作社逾期未来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通告注销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已征收土地面积,我局将按规定直接办理该宗地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联系人:张文海,电话:68923086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