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天气转热,杭州下城区艮山运河公园每天早晚却“清凉” 得让人脸红。原来,公园里的一处池塘吸引了不少泳客露天野泳。早晚最热闹的时段,泳客们随意停放的电动车和泼撒的水花让公园南段的路面湿滑脏乱。更有甚者,一些男性泳客不顾路人目光在露天换脱衣裤,使得不少晨练市民选择退避绕行。
(6月2日《浙江在线》)
不仅“随意停放电动车和泼撒水花”,而且“露天换脱衣裤”,这样的“露天野泳”确实很不文明,有碍观瞻。而除了对公共秩序可能造成各种妨碍之外,这种随意任性的露天野泳,对于野泳者自身来说,同样也存在明显的人身安全隐患。在这个池塘周围,随处可见禁止游泳和水深危险的警示标志,据悉“该处池塘2017年就曾发生过落水儿童被吸入抽水下水管身亡的事故。”这也就是说,上述池塘实际上并不适合游泳,根本无法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选择在这里游泳,其实不仅是“野泳”,更是一种“危泳”。
不过,尽管如此,对于上述“露天野泳”行为,也不宜只是简单一味地批评谴责,乃至“一禁了之”。首先,应该看到,虽然这种“露天野泳”确实不妥,但作为一种体育运动的游泳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而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体育运动方式,也有利于充分满足民众的体育锻炼需求。更重要的是,一些市民之所以会选择“野泳”方式游泳,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也是一种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长期以来,我国包括公共游泳场馆在内的体育场地,一直存在严重供给不足的问题。如据去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中国群众体育发展报告(2018)》,截至2017年底,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66平方米,而美国和日本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分别为16平方米与19平方米。如此狭促、逼仄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根本无法满足民众体育锻炼需求。
在这种人均体育场地供给严重不足的背景下,面对“露天野泳”等确有“不得已”苦衷的体育锻炼现象,不宜简单禁止了事,更需疏堵结合。在严格管理各种“露天野泳”的同时,应不断增加正规游泳场馆的供给,尽可能地满足民众体育锻炼的需求。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