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西海岸

“茶位费”能不能收?关键要明白消费

据广州市民连女士反映,过去并不是整个广东餐饮行业都收取“茶位费”,一般仅限于能“饮早茶”的粤式酒楼。如今,“茶位费”被称为“广东特产”,一些餐厅不论消费者是否喝茶,一律按人头收费,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3月18日《工人日报》)

实际上,在全国多地,餐饮业“茶位费”已逐渐演变成一种变相收费,在部分餐饮店内,不喝茶也要收费,已形成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除了支付餐饮费,不得不再花上一笔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茶水支出,这种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不过,简单取消不是“茶位费”的最佳归属。在餐饮商家看来,“茶位费”虽名为“茶位”,实际等同于服务费、座位与餐具等资源占用费,有的商家甚至明确承认“茶位费”与茶水无关,仅用于贴补成本。基于此,即便取消“茶位费”,商家仍可能变相收取费用,或将其包含在菜价中,导致菜价上涨或服务质量降低。

对于五花八门的“茶位费”,一方面,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餐饮店免费提供茶水也是一种竞争力,可以凸显其优质服务,若不能或不愿免费供茶,则要明码标价并公示在醒目位置,以提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这项收费服务,并且坚持消费多少茶水、收取多少费用的公平原则,不喝茶就不能收取该费用,这才是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表现。

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给“茶位费”等餐饮业收费套上制度笼头。不少地方主管部门在处理相关投诉时,不能界定收取“茶位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对餐饮业所有可能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通盘的制度设计,提出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

此外,“茶位费”乱象需要更多消费者较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不告而收”的强迫交易或收费过高的“茶位费”较真,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何勇海